王金刚
律所: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
执业证:13101202010201348
电话:13601840077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36号齐鲁大厦
王金刚律师,王金刚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办理大量的各类民事、刑事、经济诉讼及仲裁案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知识全面,法律事务及诉讼实践操作能力强,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勤勉敬业,在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方面严于律己,每一个案件务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事人要求灵活安排时间处理业务。......更多介绍
宋,上海企业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董事会是一个公司的最高管理层,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存在董事会的,那么,董事会成员构成人数有什么规定董事会成员如何产生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董事会成员构成人数
1、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2、《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3、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又称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二、董事会成员如何产生
董事会成员产生如下:
1、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三、董事会成员变更流程是什么
首先要看公司章程里对此类变更是如何约定的,董事会成员变更时需保持与章程规定一致。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股东会开会作出决议,然后凭决议到所在地工商作变更登记即可。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和公司高管的借调等其他原因,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的,要准备以下材料已达到董事会成员变更的要求:
企业关于变更董事会成员的申请书;
企业关于变更董事会成员的董事会决议;
企业关于变更董事会成员的补充合同;
企业关于变更董事会成员的补充章程。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董事会成员构成人数;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知道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核心内容:监事和监事会的权利有哪些监事和监事会是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的权利包括依法履行职责、列席董事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的权利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监事和监事会的权利。
监事和监事会的权利:
一、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第53条,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