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公司律师

13601840077

服务热线

Am8:00~Pm6:00

律师文集
律师信息
王金刚-上海企业公司律师照片展示
  • 王金刚

  • 律所: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

  • 执业证:13101202010201348

  • 电话:13601840077

  •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36号齐鲁大厦

律师简介:

    王金刚律师,王金刚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办理大量的各类民事、刑事、经济诉讼及仲裁案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知识全面,法律事务及诉讼实践操作能力强,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勤勉敬业,在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方面严于律己,每一个案件务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事人要求灵活安排时间处理业务。......更多介绍

快捷留言

13601840077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融资上市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新三板企业融资规定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0日 来源: 上海企业公司律师
[导读]:   宋,上海企业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

  宋,上海企业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投融资范围主要包括:

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固定资产投资;

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对外担保行为。

投融资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投融资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根据市政府授权,企业在从事创业投资时,已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应当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所制定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须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企业在进行创业投资时必须严格执行。

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投融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请示;

可行性研究报告;

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资金来源说明;

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议以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

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内容,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由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在融资之前,企业的会计需要结合市场实际,再综合考虑本企业的实际状况,制定融资方案,在方案被股东会认可后,需要将该方案交由当地的行政机关审核,只有在审核通过后,才能开始筹办融资事宜。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新三板企业融资规定

新三板如何融资以及有什么相关的规定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一、定向增发

股权融资的形式主要为定向增发。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1、定向增发条件较为宽松,没有业绩方面的要求,也无融资额的限制,极大刺激了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的冲动。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流方式。

2、定向增发特定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3、定向增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增发部分的锁定期不是很长,锁定期结束以后,这部分股票将会进入二级市场流通,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4、定向增发不需要经过烦琐的审批程序,也不用漫长地等待,并且可以减少发行费用。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券商承销的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

5、募投项目不是定向发行的必要条件,不要求披露具体项目情况,只要求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定向发行股份没有限售要求;定向发行没有时间间隔要求。

二、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包含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为银行的商业贷款。新三板公司经过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完成改制、挂牌等一系列工作之后,经营运作相对规范,信息披露真实完整,企业信用水平得到提高,可以从银行获得更高的贷款授信额度,股权质押贷款也更容易。第二种形式为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私募债是一种便捷高效的融资方式,其发行审核采取备案制,审批周期更快。没有对募集资金进行明确约定,资金使用的监管较松,发行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定合理的募集资金用途,如偿还贷款、补充营运资金,若公司需要,也可用于募投项目投资、股权收购等方面,资金用途相对灵活。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同时,私募债的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

三、银行贷款融资

除传统的固定抵押贷款和信用证等外,新三板与全国大中型共15家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支持创新性融资业务包括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融资等。

四、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2013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主要为债权类和收益权类资产。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债权类资产可以实现真实销售,做到破产隔离;收益权类资产,相关收益依赖于原始权益人正常经营。

证监会允许管理人根据基础资产的特性和交易结构,选择采用结构分层、差额支付、外部担保、流动性补偿等多种方式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并未要求必须有外部担保。

五、优先股

2014年9月19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为新三板优先股发行与交易奠定了基本制度基础,明确了试点期间优先股的发行主体、豁免核准、转让场所等问题,规范了优先股定向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及申请文件。

除此以外,新三板还为挂牌企业发行新的融资品种预留了制度空间,以丰富融资品种,拓宽挂牌企业融资渠道,满足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