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刚
律所: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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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刚律师,王金刚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办理大量的各类民事、刑事、经济诉讼及仲裁案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知识全面,法律事务及诉讼实践操作能力强,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勤勉敬业,在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方面严于律己,每一个案件务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事人要求灵活安排时间处理业务。......更多介绍
宋,上海企业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在股份制公司里,股东是持有公司部分股权的,那么持有者想要变更股权所有者的话应该怎么做呢需要向谁提交相关材料是公司还是规定部门接下来就由的为大家带来公司股权变更需要什么资料的更多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乙方以股东分红冲抵甲方股权转让款,自2011年度股东分红时起至后两期股权转让款全部冲抵完止。2013年12月25日彭智某、彭志某与林某某签订协议,将其二人在某公司及配套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林某某。2014年5月5日,该部分股权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安某某尚欠彭智某、彭志某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某公司至今亦未向彭智某、彭志某分红以冲抵股权转让款。
法律分析:认为关于《补充协议》;公司股东分红冲抵剩余股权转让款;条款的解释问题。安某某上诉主张,其与彭智某、彭志某签订的《补充协议》性质为对赌协议,以股东分红作为支付股权对价的方式是该对赌协议的本质内容。彭智某、彭志某认为,该协议是股权转让协议,标的是40%股权,对价为1亿元人民币,不是对赌协议。《补充协议》系对《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后两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进行的变更,并没有关于彭智某、彭志某保证安晨某享有一定数额的公司分红,否则安某某可以不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的约定,不符合对赌协议的特征。根据该协议约定,双方主观上均无若股东不分红则免去安某某支付剩余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义务的意思表示,安某某关于该《补充协议》系对赌协议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有争议合同条款应本着诚实信用和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则予以理解和解释。如果将补充协议该约定理解为附条件的付款约定,当公司分红条件不成就时,安某某得以免责,不负担付款义务,并不符合当事人本意,亦不符合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转让人获取约定的股权转让对价,受让人获取目标公司相应股权的合同目的,且有悖于诚实信用和有效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条款为付款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约定,并无不当。安某某应当履行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
公司的成立离不开良好的设立方式。一个良好的设立方式可以成为公司良好的开端。且不同的设立方式又会导致成立的公司类型的不同。那么公司设立的方式到底有哪些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为哪几种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这种设立形式中,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就是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总额。
募集设立,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只认购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
1、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须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并由全体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要求载明的事项。
2、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
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但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发起人一次缴纳出资的,应当一次缴纳全部股款;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股款。
3、组建公司机关。
发起人首次缴纳认购的股款、履行出资义务后,应当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建立公司机关。
4、办理设立登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即告成立。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发起人办理募股审核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募股申请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4、认股人认股、缴纳股款。
发起人募股后,社会公众即可认股。
5、召开创立大会。
公司发行的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